不过这里是另外装的车灯并且可拆卸不影响原物的,不是自行车的必要部件,应该属于从物而非附属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从物:《民法通则》未采用主物和从物的概念,但《合同法》第164条和《物权法》第115条采用了这一概念。(建筑物的门、窗非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我国理论界和现行法律均不区分从物与附属物,笔者认为从物和附属物还是有区别的。附属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某一特定主物的一切物,其中只有那些与该主物同时使用并在这一过程对其效益的发生起着辅助作用的物才是从物。狭义上的附属物则具有如下特征:仅仅具有物理构造上的独立性,并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其使用上与主物成为一体,其所有权归于消灭。
注意是"车上所另装的车灯之归属",不是原自行车上的灯,所以是从物机非附属物,所以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