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八章 物权概述 » 民法 » #8194 题目内容及评论
8194#
王某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丁某。但就王某在该车上所另装的车灯之归属,双方出现争执。则该车灯属于谁所有
  • 归王某所有
  • 归丁某所有
  • 由二人共同共有
  • 归丁某所有,但应给王某适当补偿
  
本题有 3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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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7 11:58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7条规定: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因此,如无特别约定该车灯应该属于丁某所有。

不过这里是另外装的车灯并且可拆卸不影响原物的,不是自行车的必要部件,应该属于从物而非附属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

从物:《民法通则》未采用主物和从物的概念,但《合同法》第164条和《物权法》第115条采用了这一概念。(建筑物的门、窗非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我国理论界和现行法律均不区分从物与附属物,笔者认为从物和附属物还是有区别的。附属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某一特定主物的一切物,其中只有那些与该主物同时使用并在这一过程对其效益的发生起着辅助作用的物才是从物。狭义上的附属物则具有如下特征:仅仅具有物理构造上的独立性,并不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其使用上与主物成为一体,其所有权归于消灭。
36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18 14:55
D
注意是"车上所另装的车灯之归属",不是原自行车上的灯,所以是从物机非附属物,所以D正确
35 # kiko陈晓 发表于 2015-12-14 22:53
从物所有权应当随主物所有权一并转移
34 # kiko陈晓 发表于 2015-12-14 22:53
从物所有权应当随主物所有权一并转移
33 # pla58311 发表于 2015-12-4 10:34
谁的自行车上会自带灯? 又说了是另装上去的,能算是自行车的附属物?
32 # aa981202 发表于 2015-2-4 17:27
注意是"车上所另装的车灯之归属",不是原自行车上的灯,所以是从物机非附属物,所以D正确
31 # 自学者之幻想者 发表于 2014-10-14 10:52
为什么引用的都是民法通则呢?物权法中应当有规定才对啊,如主物随从物转让而转让。
30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4-2 10:41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29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3-27 15:27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因此,如无特别约定该车灯应该属于丁某所有。
28 # Murchan 发表于 2013-11-27 10:41
思维太复杂,把自己绕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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