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 民法 » #8237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37#
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 5000元
  • 3万元
  • 1.25万元
  • 1. 5万元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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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9 11:30
典权现在不考了,了解即可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以原典价回赎的民事权利。典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不动产物权等。典权的消灭的一般原因有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抛弃等,特殊原因有回赎、找贴、作绝、别卖等。回赎,即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以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原典价包括典权人于典权设定时支付的典价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价。回赎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通常情况下,典权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因此在回赎时出典人只需要支付原典价即可。
4 # 不墮紅塵 发表于 2014-7-11 15:58
1972年還文革呢?投機倒把罪。。。。哈哈
3 # shenjian 发表于 2012-5-29 23:25
)。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不动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以原典价回赎的民事权利。典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不动产物权等。典权的消灭的一般原因有标的物的灭失、混同、抛弃等,特殊原因有回赎、找贴、作绝、别卖等。回赎,即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以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原典价包括典权人于典权设定时支付的典价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价。回赎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通常情况下,典权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因此在回赎时出典人只需要支付原典价即可。
2 # 1990103 发表于 2010-11-8 21:25
不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物价上涨啊。
1 # fenghuang8081 发表于 2010-5-25 20:47
典权不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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