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办理彩电的抵押登记应当在乙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
- 彩电办理抵押登记后,后来成立的对丙的抵押不能生效
- 抵押物彩电与其从物101天线为甲及其邻居丁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天线
- 如果甲乙没有登记,乙丙应均分抵押物实现后所得的价款
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B错的原因: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
实现顺序,登记,未登记(比例清偿)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实现顺序,登记,未登记(比例清偿)
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quote
我觉得应该按照物权法的189条的规定,非强制登记的其他可抵押的财产办理登记的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新政管理机关。
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条。另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也弄错了,同一财产上两个债权抵押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也没想到,还以为是按照先后循序。可是那是针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两个都没办抵押登记,一个先,一个后,就不是按照先后循序了。OMG!!
这道题我错了很多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