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8259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59#
甲以自己所有的一个价值7000元的彩电为其向乙所借的5000元借款提供抵押,乙为了安全,遂与甲一起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来甲又向丙借款4000元,又以这台彩电作抵押,结果甲不能按期向两人偿还债务,俩人都要行使对彩电的抵押权,以下对于该项抵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甲乙办理彩电的抵押登记应当在乙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
  • 彩电办理抵押登记后,后来成立的对丙的抵押不能生效
  • 抵押物彩电与其从物101天线为甲及其邻居丁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天线
  • 如果甲乙没有登记,乙丙应均分抵押物实现后所得的价款
  
本题有 3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41
57
4
详细评论内容
34 # 89335440 发表于 2018-12-15 07:01
因《物权法》第15条而废止《担保法》第41条,《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物权法》第187、188、189条而废止《担保法解释》第41、49、59条,这些条款已变得毫无意义。
33 # lishiyanyu56 发表于 2015-6-18 15:58
也就是不是不能成立,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
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爱你哟 2012-4-15 22:57
B错的原因: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
32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16 23:40
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里的“法律另有约定”就是《担保法》第75条允许公司债券设定权利质权。根据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1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16 23:38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0 # tachtuo 发表于 2014-6-5 21:02
粗心王!!是公证部门 地点错了
29 # peteryu0106 发表于 2014-4-22 15:15
抵押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实现顺序,登记,未登记(比例清偿)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8 # seroro_坏 发表于 2013-6-6 22:12
[引用]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7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13 14:08
抵押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实现顺序,登记,未登记(比例清偿)
26 # wubing7140 发表于 2013-2-22 15:36
[quote]ee4412 2012年07月25日 21:58:29
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quote


我觉得应该按照物权法的189条的规定,非强制登记的其他可抵押的财产办理登记的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新政管理机关。
25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2-3 11:50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条。另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也弄错了,同一财产上两个债权抵押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也没想到,还以为是按照先后循序。可是那是针对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两个都没办抵押登记,一个先,一个后,就不是按照先后循序了。OMG!!
这道题我错了很多知识点。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