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 民法 » #8260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60#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 质押合同不成立
  • 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 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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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菲猫0112 发表于 2017-8-12 14:37
不是要书面合同吗
16 # 而东且西 发表于 2015-5-30 19:31
过时的是解析
15 # huqyu 发表于 2013-6-29 19:40
选项及解析需要更新啊,案例什么时候都不过时,过时的只是解析
14 # 吹进心里的风 发表于 2012-1-31 16:12
以汇票、支票、本票或公司债券出质的,没有背书质押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13 # lily6898 发表于 2012-1-19 16:16
一般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指担保法第76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而本题中债券已经交付给质权人,所以质押合同生效。
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 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正确答案为C
12 # orlane 发表于 2011-7-30 23:22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 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9条
11 # 茉卿 发表于 2011-3-31 22:59
答案是对的,解释不全对,因为物权法第224条已修正了担保法第76条,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分开的。
10 # firegolden 发表于 2011-2-9 16:13
股票和债券给搞混了。。。555
9 # 风清扬2010 发表于 2010-11-16 09:22
除了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需要登记或记载合同才生效外,其他出质的,合同订立时生效,质权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8 # wxlaiwxlai 发表于 2010-8-1 07:17
除了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需要登记或记载合同才生效外,其他出质的,合同订立时生效,质权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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