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丙幼儿园的小轿车非属教育设施,抵押有效。
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据此,丁与其两兄弟共同继承的房屋虽属共同共有财产,但其兄弟对该抵押行为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了的抵押行为,抵押有效。
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丙幼儿园的小轿车非属教育设施,抵押有效。
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据此,丁与其两兄弟共同继承的房屋虽属共同共有财产,但其兄弟对该抵押行为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了的抵押行为,抵押有效。
D项错误。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据此,A项抵押行为无效。
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据此,B项抵押行为关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53条,完全没想到。做题时,也没有法条依据的概念,好像是依照平常的日常生活来判断的。只知道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农作物不能一起抵押。这是我做错的原因。
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 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