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34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346#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 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 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 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 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 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 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 进行赠与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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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quinn-l 发表于 2017-10-29 19:14
7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4-6 22:27
不严谨成性了
6 # Wishing 发表于 2015-5-20 19:39
确实有问题
5 # 万里云飞 发表于 2013-7-29 20:17
《民通意见》130条 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4 # ydy821111 发表于 2010-6-4 13:42
这解析,牛!
3 # shenguang 发表于 2009-8-31 04:22
不严谨成性了
2 # jshasxw 发表于 2009-7-29 21:25
驴唇与马嘴耳!
1 # jshasxw 发表于 2009-7-29 21:25
驴唇与马嘴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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