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又进行了修改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人保与物保的关系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物保优先于人保: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并存的情况下,两者效力次序相当
要区别债权人放弃担保,视为放弃担保,担保合同的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根据上面的解释应该是选D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