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354 题目内容及评论
8354#
研零公司与蓝方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蓝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为其合同债款提供担保,研零公司找到其参与投资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刘华董事长,要求刘华董事长以研乙公司的资产为研零公司提供担保,刘华董事长遂答应,以研乙公司的名义与蓝方公司签订了为研零公司的合同债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合同。现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债款,蓝方公司找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研乙公司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蓝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 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本题有 1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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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31 17:02
虽然无效,但还是负连带赔偿责任,有何不同?不是脱裤子放屁吗?
16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5-26 14:51
担保无效,但是研乙公司需承担过错责任……
双面隐人 2016-2-22 16:35
这不利于保护债权利益啊。应该有效。
15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2-22 16:35
这不利于保护债权利益啊。应该有效。
14 # david138 发表于 2015-10-10 09:06
对外有效
13 # meined 发表于 2015-8-19 23:37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股东会决议,董事长自己答应也不行
12 # meined 发表于 2015-8-19 23:37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股东会决议,董事长自己答应也不行
11 # niuchengwen 发表于 2015-1-17 21:21
此题纠结
10 # 万里云飞 发表于 2013-7-29 19:38
《担保法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 # jiangqijun1412 发表于 2013-6-12 19:20
既然董事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担保是对外有效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吗?
8 # blues01 发表于 2013-4-30 11:25
现为149条第3项,三大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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