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36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366#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 7万元
  • 6万元
  • 5万元
  • 4万元
  
本题有 2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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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28 22:51
合同没有约定,就是连带责任
21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12 16:30
车子5万毁损价值3万,房子就不会发生毁损?妈的,什么题目
20 # 五岳翔云 发表于 2015-10-13 10:52
ηΧ20趨4
19 # 五岳翔云 发表于 2015-10-13 10:52
ηΧ20趨4
18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19 20:3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汽车遇车祸损毁后,保险赔偿金3万元应当作为代位物成为甲物的担保,此时甲物的担保总达14万元,故丙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是6万元。
17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30 20:17
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其保证责任是4万元无误。
车遇车祸损毁,客观上造成了担保物价值减少,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补足减少部分的担保财产,而不应当是转嫁给保证人。
在保证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莫名加重其保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应当如何理解呢?
“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一个仍字,说明了司法解释的意旨,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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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债权人如何救济呢?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增加担保财产,补足担保财产减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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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题:甲设定了担保的汽车因事故损毁,如果责任在甲,则甲增加担保财产,补足汽车损毁减少的部分责无旁贷;
如果责任在第三人,则甲自然拥有了向第三人的求偿权,而求偿所得也可以用于补足担保财产。

如果按照解析所说的解决方法,则:
甲可以放任自己的财产价值减少,然后拒不偿还债务,将其债务全部转嫁给保证人丙。
甚至其可以希望发生责任在第三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
具体如本题: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在第三人,甲获得了3万元保险赔偿,提存作为其债务的担保财产;其担保财产减少的2万元由丙提供保证;
甲同时得向第三人请求2万元的损害赔偿,由于其对乙的债务已经拥有了足额的担保,因此第三人赔偿的这2万元,虽然是汽车转化而来,但这2万元不必转化为担保财产。
这显然是不妥的。
1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11 19:50
同一保证中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物保由债务人提供的,先实现物保,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即可实现物保,也可实现人保。此题为第一种情形,既由债务人提供物保,所以人保的范围为:汽车损毁前,20-10-5-1=4万,汽车损毁后,20-10-3-1=6万,答案正确。
15 # 徒步郊游 发表于 2014-1-11 10:19
我选A项,本题有违约金6万,定金4万,损失7万。1、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一,理由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而违约金与损失也只能选一个,不能并用。所综上,本题只能三选一,所以最多是7万。A正确。
14 # 万里云飞 发表于 2013-7-29 18:58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大意 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债权人受偿顺序:先自己提供的物权 后他人的保证
如有第三人提供的物权担保 则由债权人自行选择物的担保或保证
13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4 13:12
20万-(10万房屋+3万【汽车保险赔偿金】+1万音响=总14万)=最终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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