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371 题目内容及评论
8371#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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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100 发表于 2016-4-2 10:27
3 # 万里云飞 发表于 2013-7-29 17:51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 # 过司考2011 发表于 2012-7-5 14:42
担保法24条还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呢,纠结!
1 # vivibaby800 发表于 2011-12-16 11:34
“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算不算是同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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