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403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03#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 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 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 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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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4 22:07
《担保法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 # 定能拿下 发表于 2013-6-3 22:11
麻痹 这么多重复的题
1 # 艾能扬 发表于 2010-11-22 09:15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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