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415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15#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 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 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 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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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碉堡高地 发表于 2014-12-11 21:26
正解
小鱼人儿 2013-3-7 10:02
共同抵押非共同担保。

该题为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分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
17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7 10:03
共同抵押非共同保证。
16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7 10:02
共同抵押非共同担保。

该题为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分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根据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各抵押人视为连带共同抵押。即各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CD.

如果是共同保证,则适应出题人的解析。

且提供的选项中,主语为“乙”,对于乙来说,不用知道各抵押人内部约定。

这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理解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15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2 18:11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4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5 16:34
考点:共同抵押而非共同保证
13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5 16:33
《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该条是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①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无质押或保证)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a)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与份额行使。(b)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②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具有区别。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制度,同一债权既有物保(抵押或质押),又有人保(保证)的,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但是,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提供抵押的第三人亦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抵押权,也可同时行使所有或者数个抵押权。(参见:2011年卷四案例题第2问)。

【例8】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②虽然债务人甲以自己的汽车提供了抵押,但乙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不受限制,乙既可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也可对甲的汽车行使抵押权,还可同时对甲之汽车和丙之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就显示出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不同。③须注意:若乙放弃对甲之汽车的抵押权,则丙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即丙仅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这又与混合担保一样。

12 # 孟德撕鸠 发表于 2012-8-3 09:27
勇往直前CHY 2010年03月25日 23:17:59
此题目答案正确,解析错误,应该是共同抵押而非共同保证。三大本P116有相关知识点内...

同意
11 # shenjian 发表于 2012-6-7 23:00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10 # 吹进心里的风 发表于 2012-2-9 15:51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9 # wcn1416 发表于 2011-3-16 21:50
谁说债权保全 中没有物保的, 虽然三大本 章节放在抵押物权中 但是 债的保全 包括人保 和物保
这是常识
你看看你做的这个题目 属于哪个模块的 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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