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担保法》第41条、42条进行了修正,这两条作废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动产抵押的,应当向动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拿不出权利凭证的去登记
更新吧,少年!
拿得出权利凭证的交付就可以了
拿不出权利凭证的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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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应当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权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商标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欧耶。你的两句话比解析都明白。
拿得出权利凭证的交付就可以了
拿不出权利凭证的去登记
《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