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 民法 » #843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36#
关于定金的正确表述有
  •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会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 实际交付的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 定金标准可以依当事人约定,仅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对于超额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由第三人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
  
本题有 1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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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4 10:0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7 # 13646198112 发表于 2016-2-27 11:50
若水生花 2015-7-4 14:5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
16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12 14:23
仅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

是不得超过
15 # 若水生花 发表于 2015-7-4 14:59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4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17 23:05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使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3 # hotaru_ 发表于 2015-3-12 14:12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2 # 万里云飞 发表于 2013-7-29 20:40
Rainbowblue 2013年06月19日 22:40:42
合同具有相对性,定金合同当然也具有相对性。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
11 # Rainbowblue 发表于 2013-6-19 22:40
合同具有相对性,定金合同当然也具有相对性。因为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承担定金罚。然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0 # dzj0416 发表于 2013-6-4 15:27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使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使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9 # qq921 发表于 2012-9-12 23:09
D对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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