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461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61#
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 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 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 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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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郭爱雪 发表于 2009-3-24 12:06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条的“受遗赠取得物权”、“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何谓“受遗赠开始时”?到底如何理解,请明白人指教。
4 # 举杯邀月 发表于 2009-3-13 13:07
物权法29条修正了接受遗赠必须明确表示接受
3 # ZX50182962 发表于 2009-2-25 10:09

《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25条的规定并不冲突。谨记!!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条的意思是……被继承人死亡后,财产分割前是一段权利真空的期间,继承人(受遗赠人)基于继承(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效力及于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点追溯的那个味道,嘿嘿
2 # dashu1232002 发表于 2009-2-10 15:45
物权法29条修正
1 # dashu1232002 发表于 2009-2-10 15:45
物权法29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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