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469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69#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  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 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 乙获得全部遗产
  • 丙获得全部遗产
  
本题有 27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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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shaker 发表于 2015-4-16 20:57
也是醉了,17岁,儿子14岁
26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23 20:37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5 # niuchengwen 发表于 2015-1-22 10:30
我以为甲3岁生丙。哈哈哈哈哈
24 # bdm 发表于 2014-7-5 08:43
毛滴 这题目缺字,怪不得看的这么累
23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26 20:27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2 # 万里云飞 发表于 2013-7-30 19:08
在我所做的题中,这题是最佳解析。
21 # 冬飘雪1 发表于 2013-7-5 12:02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20 # 泾水崆峒 发表于 2013-3-30 11:45
很明显17岁之前漏了个乙,有些朋友为啥要这么较真呢?
1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4 19:47
3岁生子!能进行房事吗?
18 # qq921 发表于 2012-9-13 09:11
太搞笑了 甲三岁生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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