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珍妮
- 王某、张某
- 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 刘珍、刘芳
答案没错,但我认为对张某的解析有问题,张某是赵清的继母,同时与赵清形成了抚养关...
好吧,又百度了一下,貌似我上面的评论不准确,还是按作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定的财产。来理解吧。
(1)单纯的直系姻亲关系型。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虽然未成年但由其生父母抚养照料,亦未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这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单纯的直系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形成了名份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未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
这题肯定是出题人的亲身经历,一般人没这么变态!!!
“如果赵某受过张某的供养,则依照《继承法》第40条,张某作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定的财产。但张并非是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法才30多条呢!这两条总不太明白。
2.张某作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定的财产。但张并非是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