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474 题目内容及评论
8474#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 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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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inzhi21 发表于 2014-5-26 20:20
《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7 # cc只做民诉题 发表于 2012-12-10 14:56
马诺案:马诺曾高某网友侵犯其名誉权,说她是拜金女
法院判决:马诺败诉,根据证据表明,马诺的确是拜金女。
因此名誉权一定是胡说八道
6 # cc只做民诉题 发表于 2012-12-10 14:56
马诺案:马诺曾高某网友侵犯其名誉权,说她是拜金女
法院判决:马诺败诉,根据证据表明,马诺的确是拜金女。
因此名誉权一定是胡说八道
5 # cc只做民诉题 发表于 2012-12-10 14:55
名誉权是无中生有
4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4 19:31
在法律还未规定隐私权以前是通过名誉权来保护的
3 # hgw1984812 发表于 2012-2-15 20:54
早已经有了法定隐私权了,该答案吧,这样的题做了不会起好作用啊!
2 # 交警 发表于 2010-12-26 15:46
此题应当改答案了。
1 # bebig 发表于 2010-5-7 08:24
没答案~~侵害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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