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主张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何谓“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23条之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女放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何谓“确有必要”呢?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是指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主张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何谓“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23条之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女放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何谓“确有必要”呢?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是指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