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504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04#
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年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由于她没有工作无力抚养乙,所以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 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 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 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 部分有效,但戊无权继承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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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6-1 22:37
d的表述错误,应是乙以特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而非代位甲继承。
8 # yuchundezhu007 发表于 2015-3-20 23:08
如果遗嘱侵害了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特定的继承人利益,则应给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7 # 红鹤2012 发表于 2013-8-11 22:25
比如这么多参加司法考试的,能说没有劳动能力吗?顶多算没有工作而已。所以没有工作不算特点需要照顾的人。不用预留份额。被继承有权处分自己的遗产,他想给谁就给谁。不能因为没有给工作就必须要预留份额。
红鹤2012 2013年08月11日 22:23:33
没有工作和没有劳动能力是一回事吗?没有工作可以去找工作,没有劳动能力可以培养啊...
6 # 红鹤2012 发表于 2013-8-11 22:23
没有工作和没有劳动能力是一回事吗?没有工作可以去找工作,没有劳动能力可以培养啊。国家不是鼓励什么人力资源开发啥的吗?
5 # cuihuiyun777 发表于 2012-6-18 18:04
haoti
4 # 剑无敌 发表于 2012-5-15 22:53
d项中因部分无效,才按法定继承由乙代位继承吗,因只有法定继承才能代位。
3 # wcn1416 发表于 2011-4-28 21:34
说的很对,这位兄弟需要看书而不是做题
2 # kingah 发表于 2011-4-26 20:31
儿媳为啥有继承权?
儿媳只有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下才有继承权
兄弟,你需要不是做题,是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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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 # thuderstorm 发表于 2010-6-15 13:35
儿媳为啥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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