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 民法 » #8508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08#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本题有 2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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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7-6-22 23:26
λУ
24 # wq12345 发表于 2017-3-19 15:48
23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2-22 17:41
妻子乙不是已经继承了吗?戊又如何代为继承? 代位继承不是指能继承父母的部分吗
22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13 16:50
代位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呢吗
21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31 01:56
尼玛确定这是债法部分的题目?一版十道全是继承
20 # 沧浪一客 发表于 2012-12-10 19:08
lawerhero 2012年05月23日 13:12:23
abcd。
19 # cc只做民法题 发表于 2012-12-10 16:28
数度虐待甲乙,数度就证明了很严重
18 # chenshiq 发表于 2012-10-25 16:32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只能和(3)项对号,情节是否严重?
17 # WXDTAOBAO 发表于 2012-8-15 13:33
忘了看 还有个妻子乙
1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3 13:12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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