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消费者法 » 经济法 » #855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5#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
  • 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 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 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 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本题有 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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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xiezirong 发表于 2017-4-17 13:00
《产品质量法》16条????
8 # voice1310 发表于 2013-6-8 10:32
labixiaoxian 2013年04月23日 13:59:08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了。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7 # labixiaoxian 发表于 2013-4-23 13:59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了。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而不是生产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http://weibo.com/527475280
6 # 王志强爱法律 发表于 2013-1-12 20:18
只有损害才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
5 # huyuesikao 发表于 2012-8-11 17:39
应该是产品质量法第40条
4 # highfly 发表于 2012-7-10 11:48
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连带
3 # csk 发表于 2009-6-25 14:35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 # 何松涛 发表于 2009-5-2 02: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5条第一款,合同相对性
1 # jackychen10 发表于 2009-4-1 09:25
根据的法条应该是产品质量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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