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月1 日4 月11 日
- 5 月8 日4 月11 日
- 5 月9 日4 月14 日
- 5 月10 日4 月14 日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承诺期限,并且其要约是以信件为意思表示载体,题干也没给出信件载明日期,那么承诺期限自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