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566 题目内容及评论
8566#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 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 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本题有 15 条评论
参考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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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15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29 20:06
这个解释比较有说服力
14 # 1023514694 发表于 2016-7-23 13:43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意思表示?未对同一标的达成合意?
13 # 1061490704 发表于 2016-6-26 00:34
正确答案:D
一般而言,合同成立要件有三:(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根据此解释,甲乙显然未构成买卖合同,故选D。
12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5 12:41
重大误解:看错书的价格。
非意思表示:不知是在卖书。
11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19 15:06
重大误解是对合同的标的,质量,规格等认识错误。

他根本不知道有合同。。。所以。。。
10 # 37264464 发表于 2014-8-18 23:36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行为没有购书的意思表示。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18 17:15
重大误解:看错书的价格。
非意思表示:不知是在卖书。
8 # wwcooy 发表于 2013-6-3 16:13
合同根本就没成立何来撤销一说
7 # 191747119 发表于 2013-5-12 21:25
司法考试答案
6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7 09:05
承诺是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行为人没有意思表示,以为自己在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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