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600 题目内容及评论
8600#
2004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并要求乙公司在2004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4年10月初,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同意降价5%,则此信:
  • 构成有效承诺
  • 构成反要约
  • 视为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
  • 视为拒绝甲公司的新要约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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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5-12-4 14:49
378520911 2013-6-10 18:14
为啥不对呢?不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吗
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17 # 荻雨杨 发表于 2013-12-8 19:16
cc只做民法题 2012年12月13日 15:18:31
这道题告诉我们学法很重要,本来合同都可以成立了。结果因为不懂法就黄了

乙公司应在10月10日前回复,同意甲9月15日之要约。这样就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了。现在没了,都新要约了
16 # wu150 发表于 2013-9-30 14:52
求解释既然乙接受原要约,合同就已经成立,为何还要对甲发出新要约?
15 # 378520911 发表于 2013-6-10 18:14
为啥不对呢?不同意甲公司撤销原要约吗
14 # 最终的喝彩 发表于 2013-6-4 21:31
qwlq 2012年04月12日 00:18:42
莫名其妙。乙降低5%的回信不损害要约人甲的利益,凭什么不构成承诺?就是那条变更价...
什么跟什么啊,看了法条再说话
13 # cc只做民法题 发表于 2012-12-13 15:18
这道题告诉我们学法很重要,本来合同都可以成立了。结果因为不懂法就黄了
12 # yxl0730 发表于 2012-10-24 09:13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故甲的第一份要约不能撤销,且甲若依法撤销要约也不需要对方同意。
11 # 愤飞的麻雀 发表于 2012-9-5 20:37
乙公司的回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的实质内容,视为拒绝甲公司的要约
10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5-18 16:10
C值得商榷,乙公司同意降价5%,意味着同意截个作废,也就意味着同意撤销原要约。
9 # qwlq 发表于 2012-4-12 00:18
莫名其妙。乙降低5%的回信不损害要约人甲的利益,凭什么不构成承诺?就是那条变更价格构成实质性内容?甲说10块钱你手机卖给我吧,乙说不行,我就要8块钱卖给你,结合合同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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