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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去某歌厅消费,二人共要了两杯可乐,结账时发现须付1000美元,应当如何处理?
  • 二人没还价就买,应该付钱
  • 歌舞厅环境好,应该付这么多钱
  • 二人有权要求变更价款
  • 该合同不公平,无效
  
本题有 1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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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5 13:57
如果D项 是这样的就对了 该合同不公平,变更价格
15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7 16:57
从此去KTV只敢喝酒 不敢喝可乐了
14 # bjakv 发表于 2015-8-15 19:33
属于重大误解 所以歌厅应变更可乐的价格

可乐已经喝了 以显失公平撤消合同对歌厅不公
13 # zf200293 发表于 2014-7-9 09:42
美国的歌厅消费高,正常
12 # xjhua19 发表于 2013-9-29 09:27
属于显示公平
11 # 千里镜明 发表于 2013-6-9 14:32
这和五十四条有关系吗?
10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3-12 20:32
这属于刑法范围,犯了敲诈罪
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7 19:34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可以变更啊
8 # chenshiq 发表于 2012-10-29 16:29
这叫讹人,已经超出了常理,法理。
7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8 05:44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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