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870 题目内容及评论
870#
8.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 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 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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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7-24 19:04
法官李 2010年05月24日 18:38:15
???
拓展:即使是甲的亲生子女,甲也是拐卖罪;但是乙不是收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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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强化刘风科《讲义》:2010最高法《拐卖意见》
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 # 法官李 发表于 2010-5-24 18:38
???
1 # wanglx820218 发表于 2009-9-27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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