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讲的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
2.d项严格来说,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有效无效取决于债权人是否事后同意。
的确没有对该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根据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的债权,似乎可以认定为无权处分,那么债权人是否同意决定了该行为的效力,那么,是否是效力待定行为呢。
当然,无权处分往往是一种对物的处分,而此处又是一种对债的处分。其效力如何认定?
1、是效力待定
2、为何李仁玉的观念是“对于并存的债务,由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未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并且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所以不必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应通知债权人”???
肿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