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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有房屋一套,租给马元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4年。在第3年的时候,王峰不幸去世,接着,马元也不幸死亡。该租赁房屋由王强之子王强继承,其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而先前与马元一起居住的妻子刘梅不愿意,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王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王强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 王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刘梅以适当补偿
  • 王强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刘梅依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并且租赁使用权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 王强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刘梅再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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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eepeter 发表于 2014-8-5 15:53
请管理员对VIP负责。把题目审核准确一点。好多题目都有错误。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0-8-12 22:37

《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 # 周国裕 发表于 2010-5-13 16:04
该租赁房屋由王强之子王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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