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试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则 8/3,试用买卖转为普通买卖后,乙要承担未向甲通知的违约责任,乙要付款。
二,刚好在8/3发生质量问题,则因试用买卖已转为普通买卖,乙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适用期满没有答复的视为购买,已转为普通买卖
质量有瑕疵不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乙应该付款,质量问题可以另行解决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例中,甲乙订立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可以认为是约定的检验期间,在此期间己未通知甲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视为微波炉的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171条规定,本案例中,乙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视为购买微波炉,试用买卖已转为普通买卖,乙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