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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 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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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時一樣 发表于 2011-8-20 16:24
为什么要陈玉同意抵押 按份共有人抵押自己的份额 转让呢?也要同意?不同意就不给卖?搞笑 通知义务倒是可以理解 需要同意就傻了吧唧的了 通知之后同等条件优先
1 # 1036001202498 发表于 2011-6-4 16:23
本题考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A选D不选。关于优先购买权,参见2002年单选第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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