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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本案中乙是某高校大二学生,缺少资金,甲乙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 )
  • 可以解除合同
  • 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 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 以上说法都不对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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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粮食与精神 发表于 2016-4-27 23:01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 # 雨路云端 发表于 2015-1-25 15:23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 yangchwei 发表于 2014-7-15 23:34
本题总额是3000元,五分之一应该是600,现在已经付款2400元啦占五分之四啦,为何还能除啊,晕
5 # 诺成123456 发表于 2014-4-5 17:18
付款大于等于百分八十的,出卖人不能取回,只能解除。付款大于等于百分75小于80的,可以取回。可以解除。
4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5 11:19
题目出的蛋疼,题干未曾提到电脑,答案中就冒出来了电脑顶你个肺。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9 20:47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古叶风铃 发表于 2012-3-18 20:51
在现实生活中,逾期的都会产生滞纳金和利息的
1 # icypeak 发表于 2010-8-12 00:16
就是前面那个3000块的笔记本电脑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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