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代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与出去的东西可以要回来: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代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与出去的东西可以要回来: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代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赠与出去的东西可以要回来: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个真的忘了 只知道可以反悔 说了给也可以不给 但是给出去 还能要回来 真历害
通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