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试用期:约定;出卖人指定【合同法 170】
2、买受人同意或者拒绝购买的表示
(1)试用期内:明示拒绝;明示同意;行为同意(支付价款、处分标的物)
(2)试用期满:明示拒绝;明示同意;沉默同意【合同法 171】
第对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170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对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但是要等到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合同才生效。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可以作出购买或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如果期间届满没有作出相应表示的,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则买卖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