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和健康权大于当初的意思自治。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据此,可知该房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乙负担,甲得主张乙返还维修费用一千元。
2. 没有约定合同租赁斯限的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3.租赁物的维修,没有事先约定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担责任,但融资租赁合同除外。
A项为什么不对?若没有前述条件,定期合同,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生命权和健康权大于当初的意思自治。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可知B项正确。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据此,可知该房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乙负担,甲得主张乙返还维修费用一千元。
合同法21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