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买受人明确不同意,风险-出卖人承担。
试用期满,买受人同意,风险-买受人承担。
试用期满,买受人沉默,风险-买受人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四原则: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2、试用期届满,试用人表示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负担;
3、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之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明确表示不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期间风险不转移 一旦买方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风险就转移。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四原则: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2、试用期届满,试用人表示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负担;
3、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之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明确表示不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期间风险不转移 一旦买方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风险就转移。
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因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买家尚未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此时的所有权仍然在卖家,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2、试用未期届满,试用人表示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负担;
3、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之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明确表示不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其实质也是适用的交付风险负担的原理,其明确表示购买或者期满未标示的就是简易交付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依交付而转移,交付的往往以占有的改变为特征,但是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中的占用并不是交付,故其风险仍然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四原则: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2、试用期届满,试用人表示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负担;
3、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之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4、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明确表示不购买,其后发生之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期间风险不转移 一旦买方作出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风险就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