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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O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与成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 甲与成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 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 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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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乐意 发表于 2017-1-28 14:29
甲与成之间,成是谁呀
9 # tachtuo 发表于 2014-6-10 19:55
与上题提干不同
8 # mans_yu 发表于 2012-5-14 22:43
可以这么理解 试用买卖合同=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的意思表示达成 合同成立 产生一系列约束力
买方发出愿意购买的意思表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合同生效 生效一系列的约束力
7 # zhaoguibin 发表于 2012-5-3 09:15
好题
6 # 吹进心里的风 发表于 2012-2-29 14:57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最主要区别是:附条件的合同是将来的事实,这个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合同是必成事实。
5 # 1036001202498 发表于 2011-6-4 11:38
附条件合同
在试用买卖期间,所有人甲仍有对马的处分权,故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依《合同法》第171条之规定,存在着试用人己买马的可能性,且甲已经向戊说明了试用买卖的情况,故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即若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买的话,甲、戊之间的合同即告生效。
4 # chenshiq 发表于 2011-1-10 14:00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最主要区别是:附条件的合同是将来的事实,这个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合同是必成事实。
3 # 秋意浓浓 发表于 2010-7-12 19:45
我认为是附期限
2 # oneguns_rio 发表于 2010-6-5 16:35
老是搞错附条件和附期限。乙不卖也有明确期限,为什么不是附期限的
1 # 潇洒哥 发表于 2009-7-20 17:21
此题有瑕疵,试用期间转卖的表明甲乙合同已完成,乙卖属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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