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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捡到了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乙找到甲要羊。本案应如何处理?
  • 失主无权要回山羊
  • 母山羊归还失主,小山羊归甲
  • 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 大小山羊全归还失主,失主付给甲配种费但不付饲养费
  
本题有 1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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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loyoyo 发表于 2018-11-30 21:19
他没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就是当自己的羊来养了,还配种,真有这闲心
这个不是无因管理,是不当得利
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22 10:36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8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22 10:35
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7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0-22 10:29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6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7 09:02
解析整复杂啦,拾得遗失物进行管理,直接按照遗失物的规定处理。解析提出的不真正的无因管理把人都搞晕了。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 21:10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 21:08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法条依据呢?
3 # keaidebajie12 发表于 2011-12-10 12:21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 # 小小的鸡仔 发表于 2010-8-4 21:39
甲捡到乙的山羊饲养起来并为其配种的行为构成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物并非为他人而为的管理,包括误信管理和为自己管理。由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故无此意思时,即不成立无因管理,当然也不会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但在个别情形下,从保护管理人的利益考虑,可适当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1 # popo1178 发表于 2009-7-5 14:45
本题中应为拾得遗失物,且其给母山羊配种,说明其有自主占有的心态,应适用无权占有的法理,不得要求遗失人返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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