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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乙购买汽车一辆,买卖价金已经付清。甲未注意,仍续付五千元。六个月后,甲知悉此事,向乙请求返还。当时,乙以该五千元资金为基础经营,获利两千元。试问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 乙无须返还,因系甲自身失误所致
  • 乙应返还多付的五千元
  • 乙应返还多付的五千元,同时还应返还半年的利息
  • 乙应返还多付的五千元,同时还应返还两千元利润
  
本题有 1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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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4-1 13:21
晕 原来是这样的啊
sker7815 2014-3-26 22:38
乙应返还五千元及半年的利息,至于两千元利润,应当扣除劳务费用后,由法院收缴。
16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4-1 13:21
晕 原来是这样的啊
sker7815 2014-3-26 22:38
乙应返还五千元及半年的利息,至于两千元利润,应当扣除劳务费用后,由法院收缴。
15 # david138 发表于 2015-10-16 14:50
投资收益不是孳息,归国家。
14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26 22:38
乙应返还五千元及半年的利息,至于两千元利润,应当扣除劳务费用后,由法院收缴。
13 # tangpj1983 发表于 2013-10-22 10:26
什么都不做还多一笔孳息,太爽了
12 # huangtiger 发表于 2013-4-27 12:41
孳息归国家,国家太流氓。
11 # 裆代表 发表于 2013-3-29 16:37
亚瑟姆奶茶 2012年09月09日 13:46:04
获利的两千元难道不是甲多付的五千元的孳息吗?

投资收益,不是孳息。
10 # dyz20120706 发表于 2012-9-12 16:27
孳息归法院
9 # 亚瑟姆奶茶 发表于 2012-9-9 13:46
获利的两千元难道不是甲多付的五千元的孳息吗?
8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 20:12
民法通则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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