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律考试题的理性思考,这里的批评多数是成立的,例如,题目问"构成专利侵权",而没有一个选项提及过错问题,实在是够"业余"的。但这是一个对律考题目进行评析而又觉得实在无理可讲的作者的心态,决不是考生在考场上应有的心态。在考场上,如果考生产生了类似的困惑,应当采取的态度不是批评甚至气愤(尽管确实很令人气愤),而是尽量去揣摩命题者的思路,如果命题者的思路实在无法捉摸(例如本题),那么,就要尽可能排除相对更不能成立的选项,而选择相对合理一些的选项。
以本题为例,B项显然应该排除。由于四个选项无一提及过错问题,那么,就将题目理解为"行为的客观表现符合侵犯专利权的条件" ,这样理解,相对最可选的是D项。剩下的,A、C两项至少要选一项。C项强调了"未与乙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联想起《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申请实施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就可以认为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成,也要"申请强制许可",甲既未协商,又未获得强制许可,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所以,C项更可选一些。而A项首先令人想起的是"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的规定,但直接据此选A,似乎不符合这道题目喜欢兜圈子的风格。选项中甲乙之间是"委托加工(部分部件)合同"而非"许可实施合同",何况乙是否有再许可权还在不可知之数。因此,排除A似乎更合理一些。
从编者的命题经验来说,"不通"的题目往往都是因为过于想迷惑别人,结果反倒迷惑了自己。所以,在这种"不通"的题目中,宁可想得多一点,而不能太依赖直觉。但无论如何,千万不要试图和命题者争论。也许一分就可以决定你来年是否还要受一次律考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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