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形象和表演者形象。前者是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所表演出来的艺术角色的形象,它是表演者对自己表演角色的形象塑造,受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归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之中。后者是指表演者本人的形象,与其他公民的个人形象是没有区别的,受民法上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如果发生了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剧照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况,表演者对其剧照像有何种权利呢?是肖像权还是表演者权?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例。2001年11月,蓝天野与友人在天伦王朝饭店的“影艺食苑”餐厅用餐时,发现餐厅内摆放着一个含有他塑造的电影《茶馆》中“秦二爷”形象做的广告展示架。他当即指出,未经其许可不得经营性地使用其形象做广告。餐厅工作人员后将广告展示架撤走。随后,蓝天野又发现在该餐厅门楣处仍有此剧照的广告灯箱。经了解,这家餐厅自三年前就开始使用其形象做广告。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蓝天野起诉至法院,要求餐厅立即停止使用其广告灯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支付肖像权、名誉权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对于这种情况,作者认为,“影艺食苑”餐厅侵犯了电影《茶馆》的著作权,电影的著作权人可以主张著作权。而对于蓝天野来说,他更应该主张表演者权,而不是民法上的肖像权。因为表演者的表演照反应的是其表演角色的特征,而不是表演者本人的肖像特征。可能表演者的知名度远远高于角色的知名度,但是该照片依然不是表演者的肖像照,而是表演角色的照片。主张表演者权,不仅理论上能保持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便于操作。可以说,对表演者来讲,主张表演者权比主张肖像权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解析来自亮剑2012.
根据该解析,不是应该选B项么?为什么选C,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