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九章 著作权 » 民法 » #90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023#
摄影家甲经过精心构思、选景,并以特别的技法拍摄了乙市风光的照片,该照片并未发表过。乙市旅游局为宣传该市旅游,将该照片提供给报纸丙做广告,在提供照片时旅游局并没有说明照片的作品名称及作者,也没有说明该照片著作权属于旅游局。对此事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该照片拍摄的是城市风光,所以不能享有著作权;
  • 旅游局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 如果该照片被发表过,则旅游局的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 报纸丙应对摄影家甲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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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6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4-30 06:23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赔偿责任
5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4-30 06:21
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4 06:09
 第二十条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原来是过错推定。看来答案无误。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4 06:01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中应该适用过错原则,因无过错,即使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也不构成侵权。

2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14 23:25
D
1 # lawyer8888 发表于 2009-4-18 01:12
C对,作者未发表,不能合理使用
D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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