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剧本主要利用了电视剧创作中心的物质条件创作,著作权应当归创作中心享有,周某仅有署名权
- 该剧本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周某享有
- 电视剧创作中心有权将该剧本摄制成连续剧
- 在该剧本完成2年内,周某经该创作中心同意,可以允许他人将剧本摄制成连续剧
一、法人提供物质条件并承担责任的:工程、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作品;
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利用单位的资金,这一内容,很疑惑。。。谁来解释下。。。个人认为这一条件应该认定...
该条第2款规定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两种情形为: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指对于著作权的创作有着重要影响以及不可替代的物质技术条件吧。而资金并非是创作中不可替代的条件。故是一般职务作品而非特殊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