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章 专利权 » 民法 » #9077 题目内容及评论
9077#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公司于九七年六月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后,具备实施条件的乙公司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实施但未获准,九九年九月,乙公司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获得批准
  • 甲公司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乙公司另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从属强制许可。若乙公司提出申请,专利局亦可给予乙公司实施甲公司专利的强制许可
  • 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但可许可他人使用实施并收取合理的使用费
  •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得起诉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57
21
2
详细评论内容
8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4 08:18
彼此互为基础,交叉强制----从属强制许可【互易】
7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13 16:10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4 22:12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A项外观设计不在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不服的,bu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而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从属强制许可是相互的
5 # 巴特勒船长 发表于 2012-5-3 22:35
A项外观设计不在强制实施许可的范围之内。
4 # ministrel 发表于 2012-3-16 09:05
对!!!不复议!!
qianhuifei 2009年04月08日 13:25:51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不服的,bu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而应...
3 # taoranrantao6 发表于 2010-5-16 01:22
从属强制许可是相互的
2 # qianhuifei 发表于 2009-4-8 13:25
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决定不服的,bu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而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
1 # lytq 发表于 2009-3-26 11:32
西,后面草!1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