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商标权 » 民法 » #91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9127#
在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
  • 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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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yuelight 发表于 2016-8-18 14:19
现在改为宣告无效制度。
5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4 06:22
异议,争议申请人:与商标权益有利害关系的人
撤销权行使:任何人,3年不行使,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4 # adf2011 发表于 2012-9-14 18:35
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5 13:50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2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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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whulawyer1 发表于 2009-12-15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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