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的不及时修理警示标志是侵权还是不构成侵权。但是对许某仅仅撞坏标志的行为便构成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人的义务止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便无过错,便为尽到了管理职责,作为义务的安全保障效果不是任施工人所能保障的。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许某并非是把设施撞坏而导致设施致人损害,觉得此法条不适用。
觉得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原因力结合侵权来解释合理。本是按份责任,结果因施工人无过错,便无责任,侵权责任便有司机一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