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221 题目内容及评论
9221#
某市市政公司为安装管道,在街道上挖掘坑道,并于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某夜,司机许某酒后驾车,撞毁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后逃逸。随后骑自行车经过的秦某摔入坑道中,造成粉碎性腿骨骨折,其应损失:
  • 由市政公司赔偿
  • 由许某赔偿
  • 由市政公司和许某承担连带责任
  • 由秦某自己承担
  
本题有 1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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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此处无声51 发表于 2019-5-26 11:02
15 # 水不波 发表于 2017-5-9 14:01
事发的时候市政公司没有设置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就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14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12 10:59
都知道是徐某的过错,但是他已经逃逸了。连带责任,找市政才更容易得到救济啊。哎,题目乱成这样!
13 # 李红艳0099 发表于 2013-4-29 13:14
市政公司无过错责任,许某侵权责任
1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20 09:47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人的不及时修理警示标志是侵权还是不构成侵权。但是对许某仅仅撞坏标志的行为便构成
1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20 07:11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人的义务止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便无过错,便为尽到了管理职责,作为义务的安全保障效果不是任施工人所能保障的。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许某并非是把设施撞坏而导致设施致人损害,觉得此法条不适用。

觉得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原因力结合侵权来解释合理。本是按份责任,结果因施工人无过错,便无责任,侵权责任便有司机一个负担。

10 # orlane 发表于 2011-8-3 11:15
又是争议题!·
9 # hf778 发表于 2011-4-18 22:49
上哪儿去找责任人去哦
8 # 怡竹君 发表于 2011-3-20 23:34
倘若仅以施工人履行了作为义务,而不顾及作为义务的安全保障效果,那岂不是让施工人可以随时逃避这个责任,那这个发条设立的意义何在?我觉得施工人不仅有设立的义务,同时维护管理保障其应有的安全防护效果也是应有之义,根据本题应有施工人承担责任再向破坏人追偿才合理也合法。
7 # 悄悄滴我来了 发表于 2010-8-15 21:48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它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倒春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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