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301 题目内容及评论
9301#
甲、乙均为1979年6月30日出生。甲1997年初参加工作,乙在高中读书。1997年5月31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康复,并于1997年8月]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000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 甲的父母
  • 乙的父母
  
本题有 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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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着文质彬彬。 发表于 2016-5-28 08:49
о
5 # killermax636 发表于 2013-3-29 17:27
s_k_911 2012年04月25日 20:02:11
yuejun 2011年12月18日 18:38:56
乙在高中读书就没有经济实力了吗?
对啊。肯定是乙先承担,不足的再由父母垫付
题目交代不清楚,不做也罢。
4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3-21 11:37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区别在于: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是否年满18岁。
3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3-19 19:10
先由已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不足的由父母垫付
2 # s_k_911 发表于 2012-4-25 20:02
yuejun 2011年12月18日 18:38:56
乙在高中读书就没有经济实力了吗?
对啊。肯定是乙先承担,不足的再由父母垫付
1 # yuejun 发表于 2011-12-18 18:38
乙在高中读书就没有经济实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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