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313 题目内容及评论
9313#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对报社的行为定性中,错误的有。
  • 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 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 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 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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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6-11 17:35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8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13 19:37
侵犯隐私权往往伴随造成名誉权的侵害。
7 # 张扬果而 发表于 2012-4-12 18:39
答案:ABC。 D是正确的。可以看看2007年卷三第22题。《侵权责任法》出台,不影响原答案正确。
6 # 古叶风铃 发表于 2012-3-28 16:43
D项,如果报道属实,那应该侵犯隐私权,如果报道虚假,应该侵犯的是名誉权吧
5 # lnjpcty 发表于 2011-6-7 21:38
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早就受到保护。哪个错,D项也不会错。另外,侵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隐私权。 卢劲展 你还是好好学学侵权责任法吧
4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6-7 14:50
本题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问题。新闻报道也不得披露他人的隐私。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姓名,不属于侵害姓名权的问题。甲自残无名指,与报社的新闻披露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害身体权。
3 # 卢劲展 发表于 2011-5-30 20:28
我国法律尚未有隐私权一说。故D错。
2 # fangqian6399 发表于 2010-7-21 17:19
用你的名字从事活动 不须看活动性质就是营利是否。
1 # kenwar 发表于 2010-6-3 16:20
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姓名,不属于侵害姓名权的问题。
那怎样才算侵害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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