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315 题目内容及评论
9315#
夜间,曾某未走人行横道穿越马路,骑车人甲为躲曾某右拐,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挂红灯),车坏人伤。经查某公司负责人在开工时曾要求施工工人设立危险标志,但由于施工工人的疏忽,没有立危险标志。甲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 曾某
  • 曾某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施工单位
  • 施工工人
  
本题有 4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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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WannieY 发表于 2017-12-3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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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WannieY 发表于 2017-12-3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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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粮食与精神 发表于 2016-5-10 18:25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有原则性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理论上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两种: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而后者又具体分为共同平行加害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三种类型(后两种《民通意见》第148条)。与共同侵权行为非常类似的行为是事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特征是:(1)各个行为人在事前并无任何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过错问题;(2)各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有一定过错,都是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因素之一;(3)这些因素偶然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事先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以各个侵权人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成立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由各侵权人分别对被侵权人承担各自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0 # 阿玉呀 发表于 2016-2-22 15:15
曾某与施工单位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属于分别侵权。曾某、施工单位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且曾某、施工单位的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
39 # ChinYau 发表于 2015-8-5 15:22
1440918661 2015-2-26 02:59
这个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8 # 1440918661 发表于 2015-2-26 02:59
这个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7 # 雨路云端 发表于 2015-1-11 15:05
答案没错,解析也没错,就是解析有点过时了。应该依据侵权责任法解释,事先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危险行为:1、每人的行为都足以导致结果发生,那么连带责任;2、每人的单独行为不足以导致结果发生,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36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6-10 15:18
无意思联络的多个侵权性行为,本题两个行为不是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责任大小能确定的,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的,平均承担。
35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4-10 21:38
无意思联络的多个侵权性行为,本题两个行为不是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责任大小能确定的,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的,平均承担。
34 # 一周时间 发表于 2013-3-10 16:50
是无意思联络的多个侵权性行为,本题两个行为不是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责任大小能确定的,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的,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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