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有原则性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理论上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两种: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加害行为,而后者又具体分为共同平行加害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三种类型(后两种《民通意见》第148条)。与共同侵权行为非常类似的行为是事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特征是:(1)各个行为人在事前并无任何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过错问题;(2)各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有一定过错,都是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因素之一;(3)这些因素偶然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事先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以各个侵权人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他们之间成立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由各侵权人分别对被侵权人承担各自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