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有过错,学校应与甲、乙负连带责任
- 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保安有过错,学校应与保安负连带责任
- 保安有过错,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甲、乙、丙、学校三方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如下。
甲、乙共同有意思联络对丙人身侵权...
甲、乙共同有意思联络对丙人身侵权。但行为主体无责任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因末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题为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过错结合而导致丙受到侵害。是一个按份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