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 » 民法 » #9328 题目内容及评论
9328#
甲、乙均为1986 年6 月30 日出生。甲2004 年3 月参加工作,乙在高二读书。2004 年5 月31 日,甲、乙与乙的同班同学丙(也是1986 年6 月生)因为比谁大谁小发生口角,甲、乙二人在校园内将丙打伤,在场保安因为害怕甲报复没有敢出面制止。丙住院两个月康复,并于2004 年8 月1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000 元。另外,乙还于2004 年7 月2 日借同班同学丁3000 元钱,至今未还,但乙本人没有经济能力偿还;同时,乙还在追女朋友时争风吃醋,将同学戊打伤,戊花去医疗费2000 元。丁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戊起诉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请回答对于丙被打伤的医疗费负担,以下关于学校的说法正确的是:()
  • 学校有过错,学校应与甲、乙负连带责任
  • 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保安有过错,学校应与保安负连带责任
  • 保安有过错,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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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jjlei2015 发表于 2016-2-16 11:42
lawerhero 2012-4-19 12:25
甲、乙、丙、学校三方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如下。
甲、乙共同有意思联络对丙人身侵权...
13 # 一周时间 发表于 2013-3-9 20:52
本体应该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的试题,它的选项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甲乙应当对丙承担连带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12 # fsb11111 发表于 2012-11-7 17:18
发生侵权行为时已经是成年了,国家适用
1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4-19 12:25
甲、乙、丙、学校三方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如下。
甲、乙共同有意思联络对丙人身侵权。但行为主体无责任能力,由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因末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题为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过错结合而导致丙受到侵害。是一个按份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0 # xag 发表于 2011-12-20 21:19
本题应依据那个安全保障侵权做就没有这么多问题了
9 # yuejun 发表于 2011-12-16 16:31
此题没有正确答案.理由是:根据题意可知,丙虽然是学生,但已经是成年人。大家都引用侵权责任法40条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 条,都是对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保护,所以,引用法条不对。应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题没有答案。
8 # lnjpcty 发表于 2011-6-7 20:45
懂了,这题必须追偿啊。保安是因为害怕没有管。并不是因为职务行为引起的侵权
7 # lnjpcty 发表于 2011-6-7 20:42
依照侵权责任法,学校赔偿属于终局赔偿,还对保安追偿吗?谁能告诉我
6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6-7 11:4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是一种过错单独责任,不是连带责任,A 错B 对。同时,保安是职务行为,且不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故意,因此对外不对丙的伤害承担责任,但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CD 错误。
5 # zyh0012 发表于 2010-12-20 08:20
保安应属于保安公司的员工吧,学校只是与保安公司存在雇用关系。应该由保安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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